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8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17號債權人其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禹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回執債務人簽收之清晰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