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聲請人 甘卉平 相對人 陳鈞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11號之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此為無效之本票,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10,000元│101年6月8日││CH681502││├─┼──────────┼─────────┼──────────┼──────────┼────────┼──┤│02││10,000元│101年7月8日││CH681503││├─┼──────────┼─────────┼──────────┼──────────┼────────┼──┤│03││10,000元│101年8月8日││CH681504││├─┼──────────┼─────────┼──────────┼──────────┼────────┼──┤│04││10,000元│102年2月8日││CH681510││├─┼──────────┼─────────┼──────────┼──────────┼────────┼──┤│05││10,000元│102年3月8日││CH681511││├─┼──────────┼─────────┼──────────┼──────────┼────────┼──┤│06││10,000元│102年4月8日││CH681512││├─┼──────────┼─────────┼──────────┼──────────┼────────┼──┤│07││10,000元│101年9月8日││CH681505││├─┼──────────┼─────────┼──────────┼──────────┼────────┼──┤│08││10,000元│101年10月8日││CH681506││├─┼──────────┼─────────┼──────────┼──────────┼────────┼──┤│09││10,000元│101年11月8日││CH681507││├─┼──────────┼─────────┼──────────┼──────────┼────────┼──┤│10││10,000元│102年1月8日││CH681509││├─┼──────────┼─────────┼──────────┼──────────┼────────┼──┤│11││10,000元│101年12月8日││CH681508││├─┼──────────┼─────────┼──────────┼──────────┼────────┼──┤│12│101年4月11日│10,000元│101年5月8日│101年5月8日│CH68150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登閔◎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