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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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務人 陳烝毅 (即 陳煋寬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麗卿 (即陳煋寬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秀卿 (即陳煋寬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怡延 (即陳煋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