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闕啓欽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支付命令事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六七五三一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闕啓欽中「啟」之記載,應更正為「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係屬上開裁定之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