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173號),本院鳳山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簡字第46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已有明定。又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已明揭其旨。
三、經查:被告甲○○籍設臺南市○區○○街○○號3樓之2,在高雄縣市並無居住處之事實,業經其陳明在卷,並有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謊報車輛失竊之地點則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一節,亦經被告陳述明確,並有車輛失竊證明單在卷為憑;另被告填具理賠申請資料並提出申請理賠之地點在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產物保險)位於臺南市○○路○段○○○號3樓之1之臺南分公司,新安產物保險臺南分公司受理後決定理賠,再通知總公司,由總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號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之帳戶將理賠款項整筆匯至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於臺北市○○路○○號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所設帳戶,裕融公司扣除被告積欠貸款之金額後,餘款再匯至被告設於臺南市○○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南分行之帳戶等情,業經被告及告訴代理人 陳釗銘 、 曾柏嘉 陳述歷歷,復有卷附汽車竊盜險理賠申請書、失竊車賠付前後被保險人切結書可參。準此以觀,本件被告涉嫌犯罪地或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無從認係在本院轄區,是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至被告自稱伊之所以報失竊及申請理賠,係因高雄市○○區○○○路○○號世界當鋪之負責人於當鋪內打電話予身在臺南家中之伊,要伊如此做等情,縱使被告所述為真,然世紀當鋪所在地點尚非被告為誣告及詐欺犯嫌之犯罪地,附此敘明。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法尚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玲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