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454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元,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零壹元以上,壹拾萬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當月未繳清金額在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