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贊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部分漏載「有期徒刑部分,」等文字,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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