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書璿 即 鍾書婷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至109年5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二、請說明聲請人未成年子女3人之生父未分攤扶養費之原因。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3人於107年6月至109年5月間,分別領取之育兒補助、低收扶助、低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等政府補助之每月補助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