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7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雅慧 債務人 李之銘 債務人 褚一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褚媫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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