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61號抗告人 蘇顯騰
高進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清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