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建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零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建憲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9日止累計228,287元正未給付,其中76,046元為本金;152,15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建憲於民國9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9日止累計12,490元正未給付,其中3,126元為本金;8,247元為利息;1,1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建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9日止累計338,228元正未給付,其中90,617元為消費款;243,214元為循環利息;4,3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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