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6號原告 白金生 被告 白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主張終止記名登記契約,而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不動產之價額,而上開土地價值為565萬6400元(79㎡×公告現值每㎡71600元=565萬6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另上開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為7萬9600元,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