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3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149號原告 林和志 被告 楊家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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