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7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與告訴人時生口角爭執,竟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8年6月7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內,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臂15乘3公分之紅腫、右上臂疼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99年1月1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99年1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被告被訴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