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614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 王友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王友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王友佐之連帶給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王友佐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借據記載,王友佐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未經向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王友佐發支付命令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高雄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