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80號債權人 鄭秉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建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林建雄(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㈢確認借款金額274543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
務人借款272693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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