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 吳洉寅 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吳洉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14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
認知輔導教育24週,每週至少2小時。保護令有效期限為1年。詎其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且經桃園市政府於109年12月3日、12月8日及110年1月19日發函通知應按期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接受認知教育輔導,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2次(109年12月3日通知課程日期有誤而再發109年12月8日通知)未出席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而違反該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14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保護令執
行紀錄表、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8日、同年月19日、110年1月19日函及送達證書與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於本件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依通知內容按期前往接受處遇計畫,惟該保護令既係命被告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縱被告數度未前往接受處遇計畫,然其所為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裁定,屬單純一罪,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桃簡字第80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為被告不爭執,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認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本院核發之民事通
常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保護之作用,足徵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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