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698號原告 黃秀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 李榮隆 訴訟代理人 李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433A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344A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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