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664號上訴人 顧濳 剛住基隆市○○區○○街○○○巷○○號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 李金陵 間與因103年度基簡字第664號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