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邱新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新翔即 邱高成 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期至98年11月22日屆滿,本項貸款免收利息。
㈡、嗣債務人邱新翔即邱高成於前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09年4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0,25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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