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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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品順 、 楊桂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補正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姓名)之聲請狀。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本件聲明三、四部分(借款金額分別為30萬元、50萬元),依借據所載之機動利率計算之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
1.34%、1.13%)係依據何指標利率為何?
五、本件經核共用查詢單,其中聲明三部分,債務人曾於民國10
8年1月3日繳款1,843元,計息期間為至107年9月30日止,餘額為256,250元,則為何聲請人請求金額為257,500元,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30日?請釋明之,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