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景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景銘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13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經囑託員警送達保護管束命令,並經警查訪稱:未遇本人、請其母親代為收領,保護管束人未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報到,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再次傳喚,亦未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7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對於受刑人權益影響甚鉅,是否確屬「情節重大」,仍應依據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從嚴審酌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足見有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之情形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始為相當,要非受保護管束人一有違反之情事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又前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所規定之「服從命令」,自以受保護管束人知悉命令之內容為前提,始有服從與否之論斷,如受保護管束人未收受執行命令,而根本不知悉命令之內容,自無違反該款所定應遵守事項可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桃交簡字第313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9年11月23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命受刑人應於110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至該署到案執行保護管束,並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至受刑人戶籍地「新北市三峽區五寮170之1號」查訪並送達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而於110年2月27日將該保護管束命令交予受刑人之母 阮淑貞 ,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報到。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再命受刑人應於110年5月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囑警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上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0年4月21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五寮派出所(下稱五寮派出所),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報到,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0年3月8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07387號函、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
㈢惟經本院電詢受刑人之母 劉阮淑貞 結果,受刑人之母表示:
受刑人已不住在戶籍地兩年多了,只知道受刑人住在桃園,但不知道詳細地址,也沒辦法聯絡他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錄表1紙附卷可稽。另桃園地檢署亦電詢五寮派出所,確認受刑人有無領取上開執行傳票,該分局表示:該執行傳票後來無人領取,承辦員警於110年4月21日送達執行傳票時,曾遇到受刑人女兒,當時就請對方聯繫受刑人,對方就打LINE電話,但受刑人並無接聽等語,有桃園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之紀錄,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依上開事證可知,受刑人現實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自無從確實受領上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及執行傳票,而得以知悉執行命令並加以服從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尚無從憑以認定受刑人已知悉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之具體內容,縱其未能依該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之指示遵期報到,亦容屬其不知應於該指定期日報到之當然結果,非可逕謂受刑人係違反應服從該命令之義務,更遑論有何情節重大之可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無從認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之事由,聲請人以前揭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