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
號2樓(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