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債務人 余致煒余正強 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婉菱 即余正強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致學 即余正強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解衣庭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正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正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正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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