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告 呂珮茵 (原名 鄭呂美慧 )
鄭余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 呂佩茵 (原名鄭呂美慧)」,應更正為「呂珮茵(原名鄭呂美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