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依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新臺幣(下同)597,643元,既已包括本金、利息,何以利息又再請求利息,請再表明請求標的之聲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