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盧東炫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東炫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三段六巷十六弄二號。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家中僅餘年邁父親,且靠退休金過活,經濟狀況困窘,又適逢祖父過世,家中已再無多餘金錢為伊提供保證金,故請求能給伊返家送祖父最後一程之機會,日後必隨傳隨到,亦可請對伊限制住居,以示伊絕無逃避刑責之可能。
二、本件被告盧東炫,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又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
100年12月19日羈押在案。今被告於審理時對所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均坦承不諱,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審理筆錄在卷可稽,雖足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惟經本院審核目前之訴訟進行程度,足認以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之方式,亦能達到保全後續程序之效果與目的,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主文所示之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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