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欽 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臺北市臨濟護國禪寺法定代理人 蕭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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