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12月至95年│94年12月至95年││(民國)│10月26日│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5年度│臺南地檢9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808號│毒偵字第280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事實││院│院││審├────┼───────┼───────┤││案號│96年訴字第35號│96年訴字第35號│││││││├────┼───────┼───────┤││判決日期│96年01月31日│96年01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台灣臺南地方法││││院│院│││││││判決├────┼───────┼───────┤││案號│96年訴字第35號│96年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96年04月03日│96年04月03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條例│││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符合│符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合數罪併罰│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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