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黃淑霞 被告 劉啟慧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