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887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丙○○債權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債務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⑴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⑵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⑶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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