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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