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62號聲請人 盧月華 住花蓮縣○○鄉○○路○○號2樓之3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勇治張慧姬張慧敏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件相對人來電表示因為在台北工作,無法到庭調解,亦無親友可受委任代理到庭,亦無法確定何時可以到庭調解,有民國(下同)102年7月31日及102年8月1日電話紀錄附卷可參,且聲請人亦具狀表示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102年8月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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