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 王國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仁楠 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本案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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