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3號原告 林璇璇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羿蓁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7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