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力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采鴒 上訴人 林建達 被上訴人 徐義 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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