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 林秀玲 被上訴人 劉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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