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宗良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5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