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 黃僈芛 被告 曾漢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1日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異議狀所示。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62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而聲請交付審判,嗣經本院於111年3月21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是本院該裁定係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所規定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請人對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