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8號上訴人 陳錫賢
陳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相路 被上訴人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龍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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