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鄭桂枝 被告 吳餘田 被告 吳宗佑 被告 吳怡珊 被告 吳惠樺 被告 吳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5,7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一、系爭兩造共有279-4地號土地面積為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3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123,000元。
二、系爭兩造共有279-14地號土地面積為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3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82,000元。
三、系爭兩造共有280-5地號土地面積為4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11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867,158元。
四、系爭兩造共有280-8地號土地面積為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8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39,600元。
五、系爭兩造共有280-13地號土地面積為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3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71,750元。
六、系爭兩造共有281-1地號土地面積為3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8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582,267元。
以上一至六總計為:1,765,775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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