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316號債權人瑞奧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守天 債權人 江左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北關(桃園機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北關(桃園機場)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就債權人江左世寫給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北關(桃園機場)之書信自承「債權人進口商品未先取得債務人核發之輸入同意文件,債務人不放行乃職責所在,其有權處理,無庸置疑」等語,足認債務人之行為乃依法執行職務,無從認定有何構成侵權行為可言,依債權人之主張,於法無據,無從准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