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淑珍
謝瑞霖 謝金輝 謝沅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建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00萬元,聲明上訴狀參照),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