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繼續安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雷○○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主管機關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留置兒童者,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聲請繼續安置兒童事件所為駁回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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