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又抗告人另案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七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已經本院另行裁定駁回抗告,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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