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7號債權人 李欽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哲豪 、 俞玉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俞玉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若俞玉潔為本件之債務人,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清潔費2,000元,管理費3,650元,修冷氣費3,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