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A被告 黃睿平 (原名 黃浩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曾名阜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