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盛宥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全球人壽(原國華人壽)、南山人壽保單及新光金控投資,另富邦人壽則查無有效保單,其中全球人壽險種無解約金,南山人壽解約金約新臺幣(下同)9,000元,新光金控投資因僅餘畸零股殘值約9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與投資,經債務人取整數提出1萬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