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乙○○
本件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陳報被告之住居所,程式上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
最新
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