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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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乙○○
本件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陳報被告之住居所,程式上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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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