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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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代表人 黃振男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辯論。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101年1月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基礎與原因事實為何?逾期則駁回該部分起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